2020年二级建造师考试《法律法规》易考考点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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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2020年二级建造师考试马上就要到了,最后的冲刺阶段,浙江二建考试网给大家整理了2020年二级建造师考试《法律法规》易考考点汇总,希望能帮助大家提高备考效率。
【篇一】2020年二级建造师考试《法律法规》易考考点汇总
1.意外伤害baoxian期限自建设工程开工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合格止。【提醒:易考单选】
2.发现隐患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3.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建设单位不拨付工程款,不进行竣工验收。
4.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发现设计文件和图纸有差错的,应当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
5.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①本单位相同岗位较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②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较低工资标准。在试用期中,除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6.一般劳动纠纷,仲裁时效1年,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时起算。时效可以中止、中断。拖欠劳动报酬的纠纷不受仲裁时效限制,但最迟应在离职之日起1年内提出。
7.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外,承揽人应当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主要工作。未经定作人的同意,承揽人将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定作人可以解除合同:经定作人同意的,承揽人也应就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
8.经济补偿的标准: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9.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提醒:易考多选】
10.任何情况下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总共四级)、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女职工、未成年人是考试常客】
【篇二】2020年二级建造师考试《法律法规》易考考点汇总
1.定作人提供材料的,承揽人应当对定作人提供的材料及时检验,发现不符合约定时,应当及时通知定作人更换、补齐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承揽人不得擅自更换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不得更换不需要修理的零部件。
2.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定作人可以要求承揽人承担修理、重作、减少报酬、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3.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之日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注意不可抗力原因】
4.当事人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检验期间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买受人怠于通知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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